自杀网站(“自杀网站”的犯罪认定)
“自杀网站”的犯罪认定 摘 要:互联网由于具有巨大的技术优势,各种社会群体都在加 紧利用,也包括犯罪分子、邪教组织以及各类思潮的集团。在网络 中出现的有害信息引起了公众的密切关注,尤其是青年家长的忧虑 与不安。由于青少年处于成长阶段,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没完全形成自杀网站, 意志力较为薄弱,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容易成为网上罪犯的猎物。 最近,大量散布消极人生观诸如宣扬迷信、颓废、遁世及死亡诱导 等不良信息的站点悄然滋生,开始蔓延。据统计,所谓的”自杀网 站”竟有 10 多家,点击率多达 900 多次。这些网站带给青少年的 危害性不言而喻,”自杀网站”是否涉嫌犯罪,应由刑法介入调整, 将逐一试论。 关键词:自杀网站 故意杀人 安乐死 相约自杀 刑法 一、揭开”自杀网站”的神秘面纱 首先我们必须对”自杀网站”的几种表现形式有所了解,以下作 简单的描述: 第一种,”完全自杀手册”。”想自杀吗?觉得生活太难熬了 吗?想去天堂吗?来这里瞧瞧。《完全自杀手册》,你绝对不能错 过。”进入网站,它会结合具体自杀案例的 12 种自杀方式,详尽 介绍每种自杀方法的准备过程、优缺点、注意事项,还会用 1 至 5 颗星表示每种自杀方式的痛苦指数、麻烦程度等。由于这个网 站对于每种自杀方式的介绍太过专业,其出版物已被香港地区列为 第三类出版物(即被禁止出版发行的刊物)。第二种,自杀博客。这类人习惯将一些自杀的经历和经验放在博客上。第三种,通过网 络出售提供自杀药物。在某网站论坛上,有个自称”医生’’的人 正在推销药物,教人自杀。文章开头给出了一段”专业警示”:” 我要以一个职业医生的知识告诉你,安眠药自杀时代正在过去。随 着药物安全性的提高,安眠药的致死量越来越无法企及。安眠药达 不到致死剂量,也许你昏睡几天就会醒过来。更多不能速死的自杀 者被送到医院,医院每年抢救大量安眠药自杀者,而抢救过来的后 遗症却包括难以逆转的脑功能损害,肝、肾功能损伤。”“统计表 明,服安眠药自杀的成功率不到 8%;自杀未遂,是你生命中的不可 承受之痛。人应该追求完善的生,也应该追求完善的死。一番”循 循善诱”后,”医生”切入”正题”:”我是一名医生,可以向经 过认真思考,确实想自杀的朋友提供药品和使用指导。可控制效果 和时间,自杀时没有痛苦。”帖子的末尾,”医生”还留下了自己 的邮箱地址,他还特别说明:”本人只提供方案和药物,也就是站 在专业立场提供服务。
是否使用药物取决于你,决不是劝诱自杀。 并拒绝向未成年人和冲动者提供药物。”第四种,自杀聊天室。 有人建立自杀聊天室,交流自杀经验,倾吐工作的压力、世俗的偏 见、人生的无奈当然还有解脱的办法等信息。在”自杀小组”里, 到处弥漫自杀的情绪,组员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偏差,一不小心就会 酿成悲剧。第五种,通过网络相约集体自杀。这种情况在中国并不 多见,但在我们的邻邦国家韩国和日本却是一个日渐严重的社会问 题。2007 年 3 月,就有至少 18 名日本人在 5 宗独立的网络集体自杀案件中死亡。2005 年共有 91 名日本人在 34 宗与互联网相关的自 杀案中死亡,其中约 40%为 20 岁左右的年轻人。2004 年,此类自 杀事件发生了 19 宗,死亡 55 人。另据报道,韩国一网站诱导自杀, 致使多名韩国青少年丧失了宝贵的生命。 二、关于”自杀网站”的定罪探讨 经笔者观察发现,持”自杀网站”构成犯罪观点的人认为,建立 自杀网站者主要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 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在故意杀人 罪的客观要件中,行为人所剥夺的是他人的生命,如果是自杀行为, 那不是犯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 的动机不影响定罪。网页浏览者通过”自杀网站”里对自杀信息的 阅读,到最后实施自杀行为。如果我们认为制作、发布网站的人构 成了故意杀人罪的话,那就要看他们主观恶意及其行为是否充足故 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 1.”自杀网站”制作者发布信息的行为与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是 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说自杀者是看了自杀信息自杀的,或者自杀信息诱使被害人 放弃自己生命的,那么网站的制作、发布者通过自杀信息剥夺他人 生命的方式显然是不被允许的,是非法的。但是,”自杀网站”制 作、发布者发布的信息行为与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呢?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一心求死的网民,因为没有寻找到适 当的自杀方式,苦于无法了结生命,偶然的机会看到了网上散步的关于自杀方式的比较和”专业意见”,加以运用后,顺利地了却了 自己的心愿。但即便是这样,我们并不能说,自杀信息的发布与自 杀者的行为有着某种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自杀信息从某种程 度上是提高了自杀者自杀成功的可能性,但并没有支配控制到自杀 者自杀的行为自杀网站,自杀者从了解了种种自杀方式到真正执行自杀的行 为之间仍然有很大的距离的。
自杀者在接受了自杀信息后,一个有 正常人的理智和思维的人都会进行思考和权衡,最终做出自杀决定 的还是他们自己。应该说,自杀信息是自杀行为的促进因素,而后 者并非前者的必然结果。当然,行为人如果对于受害人的思想和意 志的引诱和驱使程度达到了致使受害人丧失自主意识,且受行为人 的控制之下,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生死已经失去了选择的意志,也就 是说,行为人通过自杀信息的发布来实施某种类似催眠的方式,致 使受害人听任他的摆布,此时行为人当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除此 之外,网站的制作、发布者发布自杀信息与他人实施自杀行为之间 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主观方面的故意认定 我们是否可以说,自杀网站的制作、发布者将自杀信息发布于网 络之中就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呢?结论似乎也不是那么简单。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 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 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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