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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网游] 自杀网站(“自杀网站”的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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ミ侠外护法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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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7-12 01:0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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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杀网站”的犯罪认定 摘 要:互联网由于具有巨大的技术优势,各种社会群体都在加 紧利用,也包括犯罪分子、邪教组织以及各类思潮的集团。在网络 中出现的有害信息引起了公众的密切关注,尤其是青年家长的忧虑 与不安。由于青少年处于成长阶段,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没完全形成自杀网站, 意志力较为薄弱,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容易成为网上罪犯的猎物。 最近,大量散布消极人生观诸如宣扬迷信、颓废、遁世及死亡诱导 等不良信息的站点悄然滋生,开始蔓延。据统计,所谓的”自杀网 站”竟有 10 多家,点击率多达 900 多次。这些网站带给青少年的 危害性不言而喻,”自杀网站”是否涉嫌犯罪,应由刑法介入调整, 将逐一试论。 关键词:自杀网站 故意杀人 安乐死 相约自杀 刑法 一、揭开”自杀网站”的神秘面纱 首先我们必须对”自杀网站”的几种表现形式有所了解,以下作 简单的描述: 第一种,”完全自杀手册”。”想自杀吗?觉得生活太难熬了 吗?想去天堂吗?来这里瞧瞧。《完全自杀手册》,你绝对不能错 过。”进入网站,它会结合具体自杀案例的 12 种自杀方式,详尽 介绍每种自杀方法的准备过程、优缺点、注意事项,还会用 1 至 5 颗星表示每种自杀方式的痛苦指数、麻烦程度等[1]。
    由于这个网 站对于每种自杀方式的介绍太过专业,其出版物已被香港地区列为 第三类出版物(即被禁止出版发行的刊物)。第二种,自杀博客。  这类人习惯将一些自杀的经历和经验放在博客上。第三种,通过网 络出售提供自杀药物。在某网站论坛上,有个自称”医生’’的人 正在推销药物,教人自杀。文章开头给出了一段”专业警示”:” 我要以一个职业医生的知识告诉你,安眠药自杀时代正在过去。随 着药物安全性的提高,安眠药的致死量越来越无法企及。安眠药达 不到致死剂量,也许你昏睡几天就会醒过来。更多不能速死的自杀 者被送到医院,医院每年抢救大量安眠药自杀者,而抢救过来的后 遗症却包括难以逆转的脑功能损害,肝、肾功能损伤。”“统计表 明,服安眠药自杀的成功率不到 8%;自杀未遂,是你生命中的不可 承受之痛。人应该追求完善的生,也应该追求完善的死。一番”循 循善诱”后,”医生”切入”正题”:”我是一名医生,可以向经 过认真思考,确实想自杀的朋友提供药品和使用指导。可控制效果 和时间,自杀时没有痛苦。”帖子的末尾,”医生”还留下了自己 的邮箱地址,他还特别说明:”本人只提供方案和药物,也就是站 在专业立场提供服务。
    是否使用药物取决于你,决不是劝诱自杀。 并拒绝向未成年人和冲动者提供药物。”[2]第四种,自杀聊天室。 有人建立自杀聊天室,交流自杀经验,倾吐工作的压力、世俗的偏 见、人生的无奈当然还有解脱的办法等信息。在”自杀小组”里, 到处弥漫自杀的情绪,组员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偏差,一不小心就会 酿成悲剧。第五种,通过网络相约集体自杀。这种情况在中国并不 多见,但在我们的邻邦国家韩国和日本却是一个日渐严重的社会问 题。2007 年 3 月,就有至少 18 名日本人在 5 宗独立的网络集体自  杀案件中死亡。2005 年共有 91 名日本人在 34 宗与互联网相关的自 杀案中死亡,其中约 40%为 20 岁左右的年轻人。2004 年,此类自 杀事件发生了 19 宗,死亡 55 人。另据报道,韩国一网站诱导自杀, 致使多名韩国青少年丧失了宝贵的生命。 二、关于”自杀网站”的定罪探讨 经笔者观察发现,持”自杀网站”构成犯罪观点的人认为,建立 自杀网站者主要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 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在故意杀人 罪的客观要件中,行为人所剥夺的是他人的生命,如果是自杀行为, 那不是犯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 的动机不影响定罪。网页浏览者通过”自杀网站”里对自杀信息的 阅读,到最后实施自杀行为。如果我们认为制作、发布网站的人构 成了故意杀人罪的话,那就要看他们主观恶意及其行为是否充足故 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 1.”自杀网站”制作者发布信息的行为与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是 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说自杀者是看了自杀信息自杀的,或者自杀信息诱使被害人 放弃自己生命的,那么网站的制作、发布者通过自杀信息剥夺他人 生命的方式显然是不被允许的,是非法的。但是,”自杀网站”制 作、发布者发布的信息行为与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呢?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一心求死的网民,因为没有寻找到适 当的自杀方式,苦于无法了结生命,偶然的机会看到了网上散步的  关于自杀方式的比较和”专业意见”,加以运用后,顺利地了却了 自己的心愿。但即便是这样,我们并不能说,自杀信息的发布与自 杀者的行为有着某种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自杀信息从某种程 度上是提高了自杀者自杀成功的可能性,但并没有支配控制到自杀 者自杀的行为自杀网站,自杀者从了解了种种自杀方式到真正执行自杀的行 为之间仍然有很大的距离的。
    自杀者在接受了自杀信息后,一个有 正常人的理智和思维的人都会进行思考和权衡,最终做出自杀决定 的还是他们自己。应该说,自杀信息是自杀行为的促进因素,而后 者并非前者的必然结果。当然,行为人如果对于受害人的思想和意 志的引诱和驱使程度达到了致使受害人丧失自主意识,且受行为人 的控制之下,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生死已经失去了选择的意志,也就 是说,行为人通过自杀信息的发布来实施某种类似催眠的方式,致 使受害人听任他的摆布,此时行为人当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除此 之外,网站的制作、发布者发布自杀信息与他人实施自杀行为之间 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主观方面的故意认定 我们是否可以说,自杀网站的制作、发布者将自杀信息发布于网 络之中就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呢?结论似乎也不是那么简单。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 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 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

    以上内容就是自杀网站(“自杀网站”的犯罪认定)的相关内容介绍,喜欢侠外游戏论坛的朋友可以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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